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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内滑倒摔伤 酒店终审被判赔偿

发布来源:深圳市华路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: 2025-03-21  访问量:245

     因在某酒店内滑倒摔伤,与酒店协商后续治疗费用未果,周先生将北京某连锁酒店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。今天,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酒店上诉,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其赔偿周先生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.9万元的判决。

      2011年9月25日,周先生入住北京某连锁酒店,在第二天办理完退房手续后,转身要走出酒店时,被酒店刚打扫的湿地板滑到,导致腿部骨折,当日,周先生到北京市海淀医院进行治疗,住院15天,但在协商赔偿问题时,酒店却声称自己无过错,拒绝赔偿。

周先生一气之下将酒店告上法院,一审诉称,因与酒店产生服务合同关系,酒店理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,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但因其酒店大堂地板湿滑进而导致原告受伤,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因多次找到酒店协商未果,故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抚慰金、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。周先生答辩并反诉称,周先生系自己摔伤。且已经办理完退房手续,事发后医院积极履行救助义务,不存在过错,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。事发当天酒店为周先生垫付了其在海淀医院的门诊和住院押金费用5000元。后又于当月29日借给周先生1万元用于治疗。酒店认为,周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己外出摔伤,后果应完全自负,故反诉请求判令周先生返还垫付的治疗费用1.5万余元。周先生针对医院的反诉辩称,首先周先生系因酒店大堂地滑原因导致摔伤,周先生的伤害结果与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必然联系,酒店理应承担责任。虽然周先生已经和酒店办理了退房手续,但作为服务合同,酒店仍应当承担后合同义务,即安全的将周先生送出酒店,但在周先生未出酒店就被滑到,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酒店亦应承担责任。因此不同意酒店的反诉请求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,酒店不服,上诉至二中院。

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酒店大堂本就被告管理范围内的区域,被告应当承担保证大堂地面清洁,防止湿滑现象发生,为保证客户出入的安全,酒店应当对大堂这样的场所加强管理,进行有效的警示和及时清洁,以防发生意外。因此酒店大堂湿滑与周先生摔伤具有因果联系,酒店应当承担责任,一审法院认定酒店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理,合情合理,并无不当,依法予以确认。据此,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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